一、提管辖权异议费用如何收取?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的标准来收费,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法院交纳费用,未交纳费用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申请。
对管辖权异议的收费情况,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提出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法院应当对是否具备管辖权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不存在管辖权问题的,可以驳回申请,当事人还可以进行上诉处理。
其实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都是由被起诉的一方,即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因为在起诉的时候,往往是由案件的起诉人,即原告选择人民法院的,所以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虽然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但是实践中被告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