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空气属于民法上的物吗?
空气不属于物权,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但空气是自然资源,是共有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有哪些?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其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占有了货物,方能对该货物享有实际的物权。
2、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的范围具有不特定性,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权利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其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
综上所述,不管是空气还是其他的自然资源,都不属于法律制度上的物,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物都是有物权的,但是,对空气不可能设立所谓的物权。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都是依法享有物权的,对于某项特定事务享有的物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