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常要面对一个抉择,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那么,被拆迁人是否有权利依照自身需要进行选择呢?拆迁方又能否干涉这种选择的权利呢?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聊聊这件事。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公布了补偿方案,何先生家的房屋便在其中。
经过了房屋评估等一系列程序以后,在征收补偿协议商谈的过程中,何先生明确表示了自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但是,由于何先生与征收部门对于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由于该决定书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与何先生之前所选定的补偿方式不同,何先生认为自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受到侵犯,便据此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以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是赋予了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力的。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甚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将结合的补偿方式。无论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拆迁方都无权干涉这一权利的行使。即使如案例所述,通过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违背被拆迁人意志,强行使用其他补偿方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拆迁中权利受侵犯,尽快咨询律师。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征收方往往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面对这些行为,被拆迁人不应当逆来顺受,而是应该积极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遇到拆迁方的不合理行为时,要尽快咨询拆迁律师,必要时聘请律师与自己一道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