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作为中国传统节日,也是亲人一年中难得相聚的时刻。而三五好友相聚一处喝酒玩牌就成了必不可少的助兴工具。但玩牌时一定要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构成赌博了。
就像前年春节前夕河南滑县7名村民聚在村中一居民家中打牌:4人搓麻将,3人“斗地主”,赌注为一块钱或两块钱。随后,他们被滑县警方以抓赌名义,没收了身上的数千元“赌资”,并处以罚款。大家不禁感叹,本就是一个娱乐活动怎么就构成赌博了。下面小编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下跟大家详细的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以便诸位在亲人相聚娱乐助兴时能够尽兴。
首先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提供场地设备或者组织人员等行为。对于“赌博赌资较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地方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小编整理了一些地方的规定以供大家参考。例如北京的规定当赌资300元至5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上海规定个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即属赌资较大;河北规定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属于赌资较大;山东规定赌资较大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此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参与赌博的人是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为目的。“聚众赌博”,是指较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的行为。
同时依照我国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但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构成赌博犯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总之,过年期间亲友相聚,玩牌助兴可能会不可或缺,但是玩牌一定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进行,否则不但不能助兴反而扫兴,甚至还会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