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家住某市郊区,某开发商通过公开竞标,拿到了陈先生所在村的土地建设使用权。由于拆迁补偿费较低,陈先生及其他村民对补偿不满意,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了尽快进行拆迁,开发商采用非法手段胁迫陈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极不公平,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利益。工程开工在即,开发商要求陈先生立即搬迁,并且声称自己有拆迁协议在手,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必要时将强制予以拆迁。于是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协议,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开发商强迫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陈先生可以不履行吗?
对于开发商胁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陈先生可以不予履行。首先,关于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的性质。协议即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胁迫手段迫使陈先生签订的,故该拆迁补偿协议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其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当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后自始无效。所以,陈先生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丧失撤销权。
所以,如果陈先生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协议,则该协议自始无效,陈先生就可以不履行该“霸王”协议。
在征地拆迁的活动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力量对比悬殊,拆迁方往往会借助自身优势,通过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被拆迁方的利益。被拆迁方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存在时效性、被动性,权利受侵害人要及时、主动地保护自身权益。如上述案例中,若陈先生在拆迁协议被迫签订一年后,仍没向法院主张撤销,则陈先生将必须履行该不平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