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岳某在贵阳市某县用自己的房屋开了一家农家乐饭店,一直经营。后因该地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岳某与拆迁方就补偿协议未能达成一致,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此对岳某的房屋下达违建限期拆除决定书。岳某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就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该行政行为。岳某不服,随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当庭判决撤销违建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经过长期的维权,当事人的房屋才得以避免非法强拆。
【律师分析】
据悉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因行政体制的改革取得了城乡规划执法的权利。因此,该局对本案所涉及岳某的房屋只做了《现场勘查笔录》,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续做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此期间长达六年之久。但经审查,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所做出的的笔录及示意图,无法直接反映该房屋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除此之外,该县综合执法局也未对岳某进行询问、调查。
对于违建的认定到底是怎样的流程呢?晏清律师带您看。
1、调查取证。对于涉嫌违建的建筑,调查取证的工作一般来说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级规划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需要对涉嫌违建的建筑进行勘测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并到相关房管部门查询相关登记材料。
2、认定违法建筑。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由负责部门负责做出认定。值得注意的是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违建认定,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有关规划部门审查,再由乡镇政府做出是否为违建的认定。
3、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4、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权利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仅凭一份违建认定书就要拆除您的房子,您可要注意了。是否经过了违建认定的程序,不要被违法强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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