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1、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
2、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3、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
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的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二、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费谁出?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管要约定在哪里仲裁,只要双方说好了,那就是可以的,对于仲裁机构一般是没有限制的。但是,要是双方都各抒己见,没有统一意见的话,那么在约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如果是我国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那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可按下面的考虑:
1、在中国仲裁。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点。
2、在第三国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到对方所在国仲裁时,可以共同选择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三、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2.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3.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的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租赁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问题,去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费用需要由败诉一方承担,如果存在当事人部分胜诉的情况,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责任,来确定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若是仲裁也无法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