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在某省会城市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10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征收通告》,决定对武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武先生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经过二审判决,《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由于对补偿不满意,再加上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质疑,武先生一直没有和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月28日,区政府对武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武先生认为该补偿决定使用的补偿标准仍然是之前的征收决定中附带的补偿标准,现征收决定已经被确认违法,该补偿决定也不合法,遂提起诉讼。
在分析之前,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补偿决定》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那么本案中的补偿决定可以因为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而撤销吗?答案是否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决定是整个征收活动的组成部分,虽然公告征收决定的同时也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但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征收补偿方案不是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征收决定作出前同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仅具有征收活动程序正当性的法律意义,如果将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将因征收决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而限制征收双方的协商空间,不符合立法本意。
但本案中的补偿决定却存在另一个违法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补偿决定中也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但本案中征收方向武先生作出的补偿决定却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仅载明以依法执行前现场测量为准;对于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面积等事项也仅载明,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计算或选择确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上述事项均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影响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最后提醒被征收人,如果收到补偿决定,对补偿的数额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自己找不出补偿决定的违法点,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