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基本案情:袁先生系洛阳市xx村居民。其居住的房屋系上世纪八十年代由某集团公司建造,并以较低租金长期出租给其职工居住使用,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房屋权属证书。2019年4月,当地区政府发布《芳华路打通及xx河治理工程xx村房屋拆迁公告》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袁先生使用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9年4月,当地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村相关居民限期清理房内用品,先行拆迁。2019年4月,袁先生使用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拆除,但袁先生未得到任何补偿。
以案说法: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以袁先生仅为承租人,对于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权利,与强拆没有利害关系进行答辩,这是完全错误的。由于涉案房屋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建造的,由袁先生长期居住,袁先生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等权利,拆除涉案房屋必然对袁先生的上述利益和权利造成侵害,故袁先生与涉案房屋被拆之间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当地区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向袁先生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确认xx区政府拆除袁卓民居住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以上便是晏清律师为大家带来的今日分享,公租房承租人在遇到房屋拆迁时,往往与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之间存在较大的拆迁补偿差额,甚至会遇到征收单位强制拆除的行为,而征收单位往往以公租房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与房屋不具有相关的利害关系进行辩驳,面对这种情况,承租人往往申诉无门,不知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及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像上述案例中的袁先生一样,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