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农村土地问题的整治工作,通过明确土地的权属,为以后治理违约用地、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打造良好的证据基础。
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划要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而农村宅基地确权则是该项确权登记任务中的重点。
但是就目前的现状来看,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多占多盖、私搭乱建”等违法问题,而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可以进一步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属,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为今后的治理工作创造有据可查的制度基础,有效避免了推诿扯皮、浑水摸鱼的现象发生。
2020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现有的“一户多宅”现象均是违法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以下几种“一户多宅”仍是合法有效的:
1、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当地政府指标。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地形等个别的客观因素限制,有的村民可能无法分配到与其他村民等大的宅基地,这时在经过村委会审批同意并听取其他村民意见后,可以在其他地方再分配给该村民一块宅基地,但这两块宅基地面积总和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这样该村民就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得到了等大的宅基地。这种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所导致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即是合法的。
2、通过遗产继承所得的房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分配到宅基地的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属于遗产,无法被继承。但是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可以依法继承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此时若子女也同时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通过继承拥有了两宅的情况也是合法拥有的。
3、宅基地合法买卖后建造的房屋。
村民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宅基地是合法有效的。现在许多农村子女都通过升学、打工等方式定居在城市中,同时也将农村的父母接到城市中赡养,这样也不会为了赡养老人而耽误工作。这种情况下农村的宅基地就会荒废,时间长了也会被村集体无偿收回并重新分配,这种情况下村民更愿意将其出售给同村的其他村民,让这块宅基地发挥最后的“余热”。但此时应当注意的是,通过买卖所得的宅基地在其上建造房屋同时宅基地面积总和也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则是违法建筑。
4、通过分户方式所建造的房屋。
村民的子女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且有意向独立居住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式,将同一块宅基地分为两户或者多户,这样再建造的房屋也就不属于一户多宅了,是合法有效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未分户但建多宅的,如果其符合分户条件但是未提出分户请求而先建的房屋,经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确权登记。而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则不合法。
温情提示:上述情况下的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全部都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拆迁时的征收方必须将多宅按照同样的补偿标准给予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