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2、因为在该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是你,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银行只会找你要钱,要求你承担责任,你是不能抗辩说信用卡不是你使用的,你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本身就是错误的,您需要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风险。建议您想办法还款,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3、您可以在还款后,向你朋友追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