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不能随便签,一定要经过慎重的考虑再行决定是否签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拆迁人签订征迁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又反悔的情形。但这时再后悔也已经于事无补。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穆女士的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的拆除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拆除?
案件事实
2017年,xx市xx区政府制定并印发了《xx项目征迁工作方案》及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明确授权义庄村委会与被征迁户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穆女士的房屋在xx建设范围之内,因道路建设需要,穆女士及部分村民需搬迁另建新村。后经村委会与穆女士商议,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签订了xx市xx征迁安置协议。并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拆迁房屋面积及穆女士应得到的征迁补偿费用。双方在征迁补偿协议中约定,在签订协议后,义庄村委会先行支付穆女士20%的款项,待房屋全部拆除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补偿款。穆女士须在协议签订7日之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逾期未拆除的视为放弃,由行政机关组织拆除。xx村委会已于协议签订后分两次分批将补偿款转给穆女士。但穆女士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自行腾退并拆除房屋。约定期限已过,xx区政府组织将穆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穆女士认为xx区政府的拆除行为属于强制拆除,所以将xx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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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穆女士已经与xx村委会签订了征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全部补偿款,且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穆女士在经过与xx委会的商议后,在该协议上签字,说明穆女士认可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也能说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侵犯其权益。既然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既无重大明显违法,也无法律规定的应确认无效的情形,且该房屋的拆除工作已实施完毕,故穆女士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穆女士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协议约定,此种情形应当视为穆女士放弃拆除,自愿交出房屋由行政机关组织拆除,所以xx区政府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不存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又后悔的情形比比皆是。面对此种情况一定要慎重考虑后再签订协议,如果不能自己确定征迁安置补偿是否合理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后再签订协议。否则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再后悔已是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