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价格低廉、交通便利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商机。越来越多的人投资去农村建厂,这样既能让投资人获利,也能促进当地人员的就业。因此很多地区都支持投资人到农村建厂。杨先生也是其中一员,但是杨先生的厂房却被强制拆除,使其遭受巨大的损失。杨先生遂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究竟谁是强拆主体呢?
庭审双方
原告:杨先生
被告:区政府
案件概述:
2012年12月,杨先生来到河北省某村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好每年的租金后建设了标准化厂房。2013年8月,杨先生与陈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厂房并继续租赁村委会的土地,2015年7月,杨先生与陈先生签订补充协议补充了购买厂房一事。2017年3月镇政府的制止违法占地办公室向杨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杨先生占用该地建设厂房属于未批先建,是违法占地行为,因此需要限期拆除。在到了规定期限之后,镇政府和该市产业集聚区的管委会组织强拆了涉案厂房,里面的设备和一些附属财产也受到了损失。
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该案谁是强拆责任主体、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
案件解读
本案中根据杨先生的陈述以及杨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可以确定产业集聚区的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故可认定被拆迁强制拆除行为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施。镇政府一直只起到了辅助的作用。且在强拆中并未独立行使职权,只是协助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因此不应该是适格被告。而产业集聚区的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管委会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区政府承担。综上,我们解决了谁要对这次强拆行为负责的问题,即谁可以成为被告的问题。我们在跟杨先生商量后也采取了对区政府起诉的方式也争取补偿款。
杨先生的土地已经被政府文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也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因此区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有可能成为实施强拆的主体。而根据杨先生提供的材料以及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获取的材料《通知》以及《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并不能证明此时的区政府已经成为合格的强拆主体。其中的材料只能是强制拆除环节中的一环,并不能证明已经成为强拆的执行人。因此区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此时我们解决了第二个焦点,即对杨先生的建筑实施强拆不合法。
遇到拆迁问题,我们为了公共利益牺牲自身利益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国家需要发展需要进步就必须做好统一的规划、建设。为了国家更美好,我们也应该懂得这个道理。但是在牺牲自己的利益时,得到合理的补偿也是合理,这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我们能做的也是争取到满意的补偿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