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必不可少的一环,是惠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拆迁非短时间即可完成的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国家颁布的法律及各种地方性规范文件也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很多被拆迁人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经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合法权利,导致拆迁补偿不合理。今天,晏清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向各位介绍拆迁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帮助各位取得公正的拆迁补偿。
案例:家住湖南省长沙市xx县xx村的刘先生找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因刘先生所居住房屋被纳入当地某公路项目建设的征收范围,因此土地、房屋等涉及拆迁,但是刘先生认为拆迁单位给出的补偿太低,无法保证拆迁后的正常生活,目前刘先生所在村集体正在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王律师了解了上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研究了当前拆迁过程的进度,给出当事人建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针对刘先生的情况,鉴于目前《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正处于公告期限,现可以通过《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载明的异议期限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征收单位组织听证会。最终,在晏清律师团队协助研究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生活水平并起草法律文件等帮助下,刘先生通过合法渠道向征收单位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最终异议被征收单位采纳,《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得以提高,刘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案例,晏清律师在此提示各位被拆迁人: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多种合法渠道可以维权,救济权利。面对拆迁,应当及时了解自身有哪些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采用暴力阻挠施工等非法手段,否则不仅不能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亦会让自身及家人陷入艰难困境,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