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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17 00:06:29
The Beginning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包括物质上的帮助,也包括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将会对他人的人权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并且对良好的社会治安造成非常负面的威胁,因此依照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影响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响应程度的法律处罚决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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