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内财产公证有效吗?
有效。婚内财产公证在双方离婚后,依然有效,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婚内财产公证的,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内容的真实性的过程。对婚内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公证过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公证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作为一种证明制度,其证明结果的直接表现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是公证效力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并非以公证为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内财产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查: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四)出证: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对于我国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划分来说,此时是分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如果是夫妻之间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约定了夫妻财产的,此时也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公证处递交法定的材料,办理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协议的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