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认可事实婚姻吗?
不认可。我国民事方面法律中对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而其中并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当中只规定了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所以并不认同事实婚姻。而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婚姻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因此我国现在已经不再认同事实婚姻,其实事实婚姻就是一种同居关系,但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关系。不过现在我国只认可经过法律许可的双方自主意愿,并且达到了法定婚礼,而且不是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的婚姻关系,双方需要在民政机关去办理登记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