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应该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律师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
这种利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三、回避制度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实现司法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法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律师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是应主动的申请案件审理的回避的,我国严格的执行回避制度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良好的公平审判制度,争取能够最大程度上的保证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是公正的,因此律师也是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关法律规避制度和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