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果要定性你这是不是恶意透支,那请你自己参看透支数额和银行催收的时间,既然银行都起诉你了,我觉得你这应该是属于恶意透支了,你先前是不知情,后来知情后积极还款了,也只是属于恶意透支中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也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你还完钱了就不用担心了。信用卡真的只是拿来应急用的,还有咱们办信用卡的时候,那些章程条款字都小得可怜,说实话也算是银行合法化的高利贷了,我个人这样认为的,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拿出来用,还款的心情真是催得心慌慌啊,而且有过还款逾期的记录,会影响个人的信用度,以后对贷款那些都是考核条件,会受影响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