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可以吗?
不可以,“证人优先”的原则,这原则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证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担任其他诉讼职能和职责,即证人不能再担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不能再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为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同的职能或职责,“一身二职”,极易导致所担负的职责冲突,从实践中看,如果既担任证人,又担任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还可能形成“自追自证”的情形,由此有对案件的先入为主,往往容易产生对案情认识上的主观臆断,影响司法公正。该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了解案情的人既然不能以几种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在诉讼角色的选择上,应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参与诉讼。即只能担任证人,不能担任司法人员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和证人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类型
1、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这种方式最好。但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前会议。
2、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3、当庭向法院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法官如何处理控辩双方证人出庭的申请
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在法官。法官决定证人是否出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证人只能证明事情的某个情节,这个情节对定罪量刑不起关键作用。或者多个证人都证明同一件事,个别人不出庭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或者证人证明的内容是控辩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证人出庭就没有必要了。只有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明的内容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法院才决定证人出庭。
2、证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决定证人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证人下落不明、证人在国外、证人身体行动不便、证人生病住院,法院无法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无法让这样的证人出庭。
3、还要考虑特殊证人的拒绝权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证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他们出庭,但同时要告知他们有权利拒绝出庭。是否出庭,由证人自己决定。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证人是对案件情况十分了解并且熟悉的,所以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是特定的,此时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保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优先成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