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使得执行无法执行,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处拘役、罚金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构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构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构报案或者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构后,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执行的行为人,人民法院依照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财产、拍卖、变卖动产额不动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因此行为人应当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免不必要的结果发生。若是财产义务,及时与债权人协商,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协商通过分期履行。
二、判决裁定书生效日期怎么算?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给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1、判决送达日。是以签字领取判决书之日为送达日。
2、判决生效日。若一审判决后,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一诉,该判决即未生效;若各方均未上诉,则在最后一名当事人领取判决书15日后判决书生效。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要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有15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不服判决书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超过上诉期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下达的判决书,当时就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