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撤消和变更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决变更改的是行政机构的决定,改判改的是法院的判决。
判决变更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认为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行政机构变更行政行为。里的“判决变更”是指判决原行政机构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而非法院直接对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改判是很明确的法院更改原来所作的判决。改判不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出现,其它诉讼也是存在改判的,判决变更则是针对行政诉讼。
二、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什么?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构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构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构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构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构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构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构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构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构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撤销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法律概念不同,当事人对于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构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构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