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时效中止的,中止事由消失的,要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并没有可比性,事实上,诉讼时效的中止并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一般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相关权利,或者权利人失踪等情形,但是时效的中断是人为可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