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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哪些情形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不得使用简易程序)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15 20:36:38
The Beginning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达一方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THE END
TAG:
审判监督
简易程序
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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