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破产抵押物如何处理?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抵押财产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如果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抵押。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据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
因此债务人如果是破产,那么他的抵押物通常是可以通过折价变卖或者是进行拍卖,然后用这个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所得款来对他的债务进行偿还。债务人破产他的抵押物是可以换钱来偿还债务的,如果是双方经过了具体的协商,那么还可能会延长债务人的履行期。但如果是协商不成,而抵押权人还没有受到清偿,那么他就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变卖债务人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