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一般按照权力优先的原则处理。虽然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的会有冲突的产生,因为各自独立,所以导致所属的权责有重合的部分,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形,具体是指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
二、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形式有哪些?
商标的种类以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等。相应的,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中可能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主要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是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
实际生活中,多为第一种情况,以第一种情况讲解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认定与解决。
三、著作权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1、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2、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一般是按照权力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在概念和性质上是有一定重合的部分的,如果二者在同一时间进行申请的,是有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遵守权利优先的原则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