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吗?
1、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不一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3)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4)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5)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6)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二、申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是有时效限制的。具体来讲,法院应该受理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如果超过两年的话,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出现,否则法院不会再受理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申诉是有期限限制的,法院审结刑事案件之后,有资格提出申诉请求的公民等,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在申诉请求被受理后,若是在处理申诉案件期间不转移案件的管辖,那么在结案的时候,需要采取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