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被告在哪住就去哪的基层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形中,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的;
4、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以上6种情况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