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公司加班与工资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涉及到两个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基数,一是加班工资的系数。
1.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2.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③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选择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在日常实践当中,如果员工自愿加班,一般是可以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加班,那么是必须要支付加班费用的,而加班费用标准,不能够低于国家规定。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够强迫员工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