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境外人员居住证明的规定是什么?
(一)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申请人签名。如属代办的申请,代办人须签名。
(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基本信息页、有效Z签证页/工作类居留证件页、本次入境章页)。
(三)聘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公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五)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六个月内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在实际住宿地派出所或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网的宾馆、酒店登记的《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八)聘用单位外事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联系方式)。
(九)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办理居住证明的注意事项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具体批准时限由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专办员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三)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和公函外,均交核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五)外文申请材料应当经聘用单位逐字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后提交。
(六)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居住证明的法规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出具公函的单位应当对公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以及出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调查(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境外人士居住证明的出具需要对居住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及相关证明性文件,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开具居住证明的条件则应当出具居住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开具居住证明是比较简单的证明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