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单位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违法事实确凿;案件清楚、简单;行政机构有法定依据;以及依法应对公民罚款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三千元以下、或者应对其处警告的,属于对单位行政处罚的条件。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不同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经行政机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或者经听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机构应当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有什么?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特定行政机构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构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构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构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构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可做出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构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罚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前提是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带有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