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对吗?
对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不能进行转让,在中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将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转让方式包括了买卖、互易、赠与和遗赠等。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与地域范围、转让价金、违约责任和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当事人如果只转让署名权的,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说明此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另一方不得行使。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著作财产权,而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共同组成的,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进行著作权转让时,会导致著作权的主体发生变更,著作权既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无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