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侦查的顺序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吗?
1、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侦查的顺序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检察机关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2)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3)其他由检察机关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二、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吗?
1、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有对公安机关等移交上来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义务,在审查的过程之中,若是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形判断是自行侦查、还是将案件退回侦查。对于被退侦的案件,侦查期限为两个月,且只能被退侦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