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 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数额3000万应属于“情节严重”,洗钱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洗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帐 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 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 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