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推定的标准是什么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种类
1、 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 间接侵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公民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公民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公民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公民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著作权侵权不仅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而且会损害作品价值,在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买卖、展示其著作,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推定标准主要是依据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以及主观上侵权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