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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4条内容有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26 09:06:25
The Beginning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THE END

TAG:中外  合作办学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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