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负责人借款合同诈骗处罚是什么?
分公司负责人借款合同诈骗处罚是按照合同诈骗罪来进行处罚。如果借款合同诈骗的,当事人是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合同诈骗行为所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合同诈骗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为《刑法》所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手段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诈骗行为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的五种形式之一,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理应由《刑法》规范来调整。但自然人或单位被法院认定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对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状态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依据刑法确定合同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是对合同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合同内容没有所规定的情形,则其合同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无效。理由为: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合同诈骗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却认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则会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看,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个要件中的第二个要件。据此,其合同应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对方受到对方的欺诈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了对方财物。合同的相对方本身并无过错。
在当代的社会借款过程当中必须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也就是双方当事人是有真实的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如果说在借款过程当中存在着一致的债务偿还财产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诈骗的话,将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