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借据中约定纠纷管辖地有效。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多为口头约定,借贷有特别约定都注明在借据上,只要贷款人单方签名或捺印,就表示借贷成立。
借据中的如到期未还,由某市(x某所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虽然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因此,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应该不如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法院来进行管辖,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审理案件,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话可以有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或者也可以由双方约定的法院来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