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中止和行政复议终止区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只要中止原因消除之后就可以恢复,终止是无法恢复的。
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结束复议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条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以上便是行政复议的终止与中止的相关内容
二、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是多久
要想在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后提出行政复议,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
1、能证明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到现在没有超出复议申请期限。主要从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的情况下。
2、可以看看有没有中止时效的事由,有的话,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期限多久
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可以恢复,一个不能恢复。行政复议中止大多都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而终止大多都是申请人自己撤销导致的,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本身原因导致的中止是要在时效内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