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是故意。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