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刑事案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用人单位侵犯的是劳动者的财产权。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发现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向劳动者支付了基本工资,因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奖金、津贴、补贴的支付方面产生纠纷,行为人不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的,不宜以本罪论处。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行为人仍不支付的,宜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并且双方之间在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的说明,必须要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拒绝进行支付的话,将会触犯到《劳动法》,也会触犯到《刑法》,那么用人单位将会按照法律规定来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