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撤销适用合议庭审理吗?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通常都是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而且大多数的情况下是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根据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是没有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是不公正的。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
3、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
4、专业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5、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做出来的仲裁裁决没办法上诉,即便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也只能向民事法院提出申请,所以,也能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当事人递交了申请书以后,等着人民法院安排开庭审理的时间就行了。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跟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都是一样的,如果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那仲裁裁决从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存在者的纠纷还可以由法院审理或者双方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