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确定依据是什么?
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惩罚性赔偿金按照价款十倍或者损失金额的三倍确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产品缺陷导人身损害的赔偿。
2、只是产权侵权责任赔偿。
3、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赔偿。
4、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的赔偿责任。
5、因买方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的赔偿责任。
6、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用药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就是支付的赔偿金要高于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比较多,但是惩罚性赔偿金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在我国,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