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表述,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表述内涵完全相同。实践中,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对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比例的肇事者,都会以交通肇事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肇事后逃逸的,承担的全部责任应当指的是行政责任。这一立法规定来源于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因此显然不是指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刑法也只是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对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犯罪嫌疑人“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如果在这些交通肇事罪发生的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同样应该作为肇事者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否则就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因此这一“全部责任”也不是民事责任。交警部门对具有上述情节的驾驶员可以处以警告、扣分、罚款、扣车、吊销驾驶证乃至拘留、终身禁驾等处罚,这些都是行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