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权答辩的理由包括哪些方面?
被告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应诉:独创程度;侵权人过错程度;涉案作品受关注的程度;侵权人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原告直接损失是否有相关证据直接支持;是否存在可能用于多个案件的公证文件、或相关法律服务以及相关公证费、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单据。
被告代理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树立掰开了、揉碎了解决争议问题的理念。不要被当事人表面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所迷惑。尤其对于第3点、第4点、第5点所涉及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要全面分析和研究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并结合作品发布的受关注程度相关证据进行阐述答辩意见。
因著作权权属问题产生纠纷时被原告提起诉讼的,被告进行答辩时,答辩状主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包括著作权权属归属的依据和事实,表明著作权不归原告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当事人在被诉侵犯他人版权(著作权)时,除了需要质证对方的著作权真实性问题之外,其他方面的辩称往往不着重点,甚至给法庭留下故意狡辩的不良效果,此时如果是自己无法处理的话,是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