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失费需要赔偿吗?
1、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失费不一定需要赔偿,这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著作人身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仅对自然人的被侵权人适用,对于非自然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并不适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3、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对一切侵犯著作人身权情形都适用,只有在严重侵犯著作人身权且造成被侵权人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才适用。即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要有司法评定程序,对其精神损害首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救济,只有在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无法抚慰其精神损害时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判定,“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其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5、与赔礼道歉不同,著作权人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量如下因素:
(一)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二)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四)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六)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著作权人若是能够举证侵权者,已经损害了自己的署名权、发表权等的人身权利,且该损害行为,已经严重导致子的精神受到损害,那么除了要求侵权者支付损害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