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邻接权,又叫做作品传播者权,指的是跟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力,是作品传播者对自己传播作品过程中做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著作权邻接权主要有下面四类:
第一,出版者权。具体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以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外,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应当享有专有出版权;
第二,表演者权。表演者可以通过表演活动,以声音表情动作,为媒介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因此表演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等权利;
第三,录制者权。录制者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播放者权。播放者有权禁止没有经许可的下面数种行为:1、将自己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自己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涉及到著作权的邻接权问题,首先著作权的邻接权是归著作权人所进行所有,任何人不得进行侵犯,如果有人侵犯到著作权人的邻接权,也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并且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损失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