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若是毁灭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就构成了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公民、单位可能会为了牟取不当利益,而实施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但此类行为实施之后,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不良影响,从而使得不特定公民、单位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了降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概率,在发现他人实施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等的行为后,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