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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房才说拆迁补偿协议未通过不给补偿,是正常的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2-23 02:34:43
The Beginning

一、拆迁协议“审计未通过”,被拆迁人还能如约拿到补偿吗?

拆了房才说拆迁补偿协议未通过,不给补偿,正常吗?

拆迁方说拆迁协议“未通过审计”,所以没有在上面盖章,但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如约交付并被拆除了,那拆迁双方约定的补偿条件还作数吗?拆迁方应该如约向被拆迁人给付足额补偿吗?

原本家住通州区台湖镇某村的村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张先生的房屋因通州区文化旅游区项目建设被征占。10月16日,张先生与市土储中心通州分中心、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案涉搬迁补偿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对达到拆除标准的地上物进行审计确认后,拆迁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向张先生给付全部补偿款;张先生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及权属相关材料的正式文件。双方另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等内容。

10月26日,在签署了交房验收单后,张先生如约将案涉被征占房屋交由拆迁方进行拆除。2014年1月,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半数补偿款,其余补偿款一直未给付。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拆迁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款和违约金。法庭上拆迁方却辩称,双方根本没有签订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为张先生签了字的那份拆迁协议没有通过审计,没有拆迁方的盖章确认。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案涉拆迁补偿协议虽缺少拆迁方的签章,但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拆迁方也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该拆迁协议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拆迁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张先生足额支付剩余补偿款,如拆迁方逾期,则根据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拆迁协议审计不通过,后果应该让被拆迁人来承担吗?

对很多普通被拆迁人朋友来说,拆迁中的“审计”,是一项相当神秘的程序。拆迁方有时候会以需要经过审计为由,将被拆迁人签了字的拆迁协议拿走盖章。

大家应该都隐约知道,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手中应该留有一份经双方签章的协议原件,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协议权益能够实现;也是为了一旦拆迁方违反协议约定,被拆迁人有充分证据,能够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但很多被拆迁人反映,拆迁方拿走所有协议原件时,说好过几天就会交回自己手里,然而过了数月,直到房子都拆了,自己也没再见到拆迁协议。

协议没有交回自己手里,到底是因为审计没通过,还是什么其他原因?如果审计真的没通过,被拆迁人的房子却已经交给拆迁方拆除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其一,协议的审计,不应该成为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手中留协议原件的借口。拆迁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被拆迁人配合,然而法律也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拆迁方不能以任何名义侵犯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审计为由带走所有协议原件拒不交还被拆迁人的,明显是拆迁方工作存在问题。

其二,拆迁审计是为了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监督拆迁安置资金足额发放,揭露拆迁中管理不善和损失浪费问题,而不是为了给被拆迁人出难题。如扬州市审计局在《浅谈拆迁安置补偿跟踪审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审计中发现问题...不得直接干涉施工单位及其被拆迁户”。

其三,审计未通过不能成为拆迁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借口。协议签了,房子拆了,拆迁方却说协议等有问题,拒绝按照约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此一来,法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成了拆迁方完成拆迁进度要求的“道具”,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明显是对法律规定背其道而行之。

手中留有协议原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只拆房不补偿是违法行为!

“协议要拿走盖章、拿走审计,这是政策,是流程”,“拆迁协议要存档,被拆迁人手里只要有复印件、有房票就够了”......拆迁方不能以这样的借口,拒绝给被拆迁人留协议原件。

实践中拆迁方将拆迁协议全部拿走,要求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但自己却要等到协议“通过审计”后,再向被拆迁人给付补偿款,甚至以未通过审计为由降低补偿标准,这样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先搬迁后补偿的作为,也是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基于实践中常见案件情况,爱土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

首先,即使拆迁方未完成签章,但双方订立协议,并且被拆迁人已经履行搬迁合同义务的,法律是不支持拆迁方随意违约的;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协议原件是重要证据,在拆迁方未给付补偿,甚至没有将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请务必谨慎决定是否搬迁;

最后,即使有被拆迁人手中真的没有协议原件,也不代表维权就一定进入了死胡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还可以尝试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拆迁协议的形式获取证据。但最稳妥的当然还是被拆迁人自己手中就留有原件证据。

拆迁审计的存在,应当是为了督促拆迁方依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为了给国家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上一道保险。绝不是拆迁方用来哄骗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的道具。

如果拆迁协议签订了都可以随随便便不作数,那么拆迁方都直接按照被拆迁人的要求拟定协议,等房屋被拆除后再反悔,拆迁工作岂不是乱了套?因此,被拆迁人更多的要关注拆迁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以及自己手中能够留有协议原件作为证据。

拆迁维权的应对之策并没有定式,细节案情排列组合,能够延伸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分析,才能够更好地确认该如何应对。

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遇到自己认为权益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可以及时就具体情形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积极了解相关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己该如何妥善应对,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能免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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