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可以分割,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首先,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关于婚后用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的人认为是个人财产,其理由是,购买房屋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因婚姻而改变,这和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一样,结婚无论多少年,婚前房屋仍然是个人财产;但也有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其理由是如果双方事先没有书面约定的,就存在赠与的可能,毕竟此时的关系是夫妻关系。
在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中,无论被拆迁房屋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的方式,其所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均来自双为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拆近安置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
THE END